保政发〔2011〕266号
保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1〕157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大意义
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对所有适龄儿童少年统一实施的具有普及性、强制性、免费性的学校教育,是提升国民素质的基础,实现社会公平的起点。接受义务教育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实施义务教育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支持义务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
义务教育一直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中之重。2010年,我市“两基”工作通过国检,实现了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目标,解决了法律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有学上”的问题。在义务教育实现全面普及和免费之后,国家明确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义务教育的重中之重,努力实现让所有的适龄儿童少年都“上好学”的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我市还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需要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大力推进和支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义务教育是面向全体适龄儿童少年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基本均衡的义务教育是政府的法律责任,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都应该享有接受质量合格的义务教育的平等机会。义务教育的属性决定了其必须均衡发展。
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制定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扎实推进,如期达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各项目标。
二、目标要求
(一)总体目标。在全面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质量的基础上,以推进区域学校布局调整和标准化学校建设为主线,均衡配置教师、校舍、经费等资源,建立健全保障体系及运行机制;以缩小学校、城乡和区域之间的差距为重点,着力化解难点和热点问题,有效提升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一线和其他地区薄弱学校的义务教育质量,在县域内实现均衡发展;以素质教育为主题,深化义务教育领域内各项改革,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引导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促进教育公平与社会和谐。
(二)工作目标。到2012年腾冲县、施甸县实现区域内义务教育初步均衡。2014年,隆阳区、龙陵县实现区域内义务教育初步均衡。2015年,昌宁县实现区域内义务教育初步均衡。到2015年,全市实现区域内义务教育初步均衡(其中,腾冲县、施甸县实现区域内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到2020年全市实现区域内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到2015年全市义务教育入学率保持在95%以上,九年巩固率达到93%以上;公共财政保障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制度体系及运行机制基本建立,保障能力比2010 年明显提高;95%以上的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和设备配置达到省定标准,校园和校舍基本达到国家抗震设防标准;配齐国家义务教育课程设置方案规定学科的教师,建立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合理流动的体制和机制,教师职业道德修养和业务能力适应素质教育的要求;全市义务教育学校均按国家规定标准开设课程并达到基本要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城乡、区域和学校之间的教育教学质量差距明显缩小;初步形成现代学校管理制度,校园内外安全有序,校园文化积极向上,学生负担有效减轻,有效缓解“择校问题”。
三、主要任务
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革试点、推进中小学区域布局调整、推进校园校舍标准化和设施设备的标准化建设、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师资队伍建设、促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共享优质教育资源、推进弱势群体公平接受义务教育,基本实现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总体目标。
(一)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革试点
坚持“省级统筹,以县为主、试点先行、城乡统一、稳步推进”的原则,在省级改革方案指导下,重点探索县域内优化教育资源实施片区集中办学、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合理流动、优质高中招生名额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农村适龄儿童少年享受平等的义务教育权益的有效机制和政策措施。
(二)推进中小学区域布局调整
按照国家和省关于中小学区域布局调整的部署和工作要求,完善管理体制,科学布局全市义务教育学校,建立城乡学校教育资源共建共享新机制,促进学校资源配置的总体均衡。一是在农村地区实行“一校制”办学模式,即以乡(镇)中心完小为依托,将该乡(镇)内所有初小作为其分校。中心小学校长为法人代表,对学校的人、财、物、事实行一体化管理。二是在城市地区按照以强带弱的原则,实行公办学校强校和弱校就近实质性合并,缓解“择校”的问题。三是探索“教育协作区”的管理模式,在县域内将所有乡(镇)划分成几个教育协作区。乡(镇)中心学校不再承担教育教学业务管理职责,促进教育资源跨乡(镇)的合理配置。四是探索“区域一体化”的管理模式。不再设置乡(镇)中心学校,同一乡(镇)内初中合并为一所中学,所有小学合并为2—3所寄宿制小学,实行学区办学管理。使县(区)级区域内的学校布局能够整体适应城镇一体化进程、人口增长及密度、学龄人口变化等方面的需要,为学校标准化建设和最大限度提高办学效益奠定基础。
(三)推进校园校舍标准化和设施设备标准化建设
1.按照国家现行《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和《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结合保山实际,以改造薄弱学校和整合资源集中办学入手,整合各种建设项目,推进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校园校舍标准化建设,使全市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占地面积、生均校舍建筑面积、生均绿化面积达到省定标准。同时,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周转房”建设,基本满足需要。
2.按照“一人一套”的标准,为学生配置合格的课桌椅;按照国家颁布的一类标准,为全市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配置教学仪器、实验设施、设备;配置图书、音像资料;配置音乐、体育、美术等学科教学器材;按照课程实施的基本需求,配置电化教育和现代远程教育设施设备;按照“一人一铺”的标准,为寄宿制学生配置住宿设备;按照全省“两基”巩固提高验收标准,完善学校校门、围墙、水源等配套设施;按照“安全第一”的基本要求,配置必要的校园安全设施设备,确保师生安全和校园平安。
(四)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师资队伍建设
1.均衡配置教师资源,解决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科教师结构性缺员的问题。根据全市中小学在校学生的总人数,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的标准,在编制总额内,定期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教职工编制数进行调整,对中小学教师编制实行动态管理。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分别按照编制部门核定的教师编制总数,根据所辖学校的办学规模,均衡配置师资力量。同时认真解决农村学校英语、音乐、美术、书法、地理、历史、生物、信息技术等学科教师结构性缺员的问题。
2.建立完善中小学教师培训制度。市、县(区)要建立和完善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建设,设立教师培训专项经费。教育部门要从实际出发,改进培训方式,以教育观念更新和教育实践技能提高为主要内容,加大网络建设的设备投入,加强远程培训工作机制建立,下大力气抓好教师的培训工作,特别是要加大农村教师和城区、县、乡(镇)薄弱学校教师的培训工作,确保每位教师每学年有效地接受不少于48个学时的专业培训。各学校应加强校本培训制度建设,开展行之有效的校本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果,形成具有地方特点和学校特色的培训模式。
3.实施百千名骨干教师培养“工程”。通过个人申报,学校推荐,县(区)、市教育局考察认定,实施县(区)级数百名、市级千名骨干教师培养工程,以骨干教师系列培养为教师队伍发展的主要抓手,开展一系列具有区域特色的骨干教师培训系列活动,搭建教师专业发展平台,形成骨干教师梯队,加强校本教研,充分发挥骨干教师的示范和教育教学的引领作用,夯实区域教育内涵发展基础。
(五)推进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标准化
市、县(区)财政要把义务教育保障经费作为履行财政公共职能的重点领域,按国家和省确定的基准定额、标准,安排拨付经费。逐步扩大寄宿生生活补助范围、提高补助标准。建立城乡校舍修缮一体化长效机制,实现公共财政对义务教育的保障标准、能力和水平一致。
(六)推进素质教育制度机制建设,全面提升义务教育质量
1.推进“普九”水平的提高。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学校要切实做好巩固“普九”成果和提高“普九”水平的工作,依法动员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控制学生流失,全面达到国家“普九”的标准。
2.推进课程实施规范化。县(区)人民政府要为学校规范实施义务教育课程,实现义务教育培养目标提供基本保障,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义务教育课程设置方案开好规定的课程、开足规定的课时。按国家颁布的义务教育各学科课程标准开展好教育教学活动,确保各学科教学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要求。
3.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着力抓好课堂教学改革,提高课堂教学效益,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负担;关注每一个学生,遵照少年儿童的成长规律,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和教师的主导作用,取消重点班;积极探索和创新学校德育工作和班主任工作,切实落实德育为首地位;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落实学生1小时阳光体育运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切实让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均等的义务教育。改革学生和学校评价机制,切实实施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学业水平考试制度的改革。
(七)推进学校文化建设特色化
市、县(区)教育局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学校要积极建设好学校环境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和精神文化,打造出办学特色,让学生在优美的环境和和谐的校园里学习和生活。
(八)促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共享优质教育资源
1.建立校长定期交流和教师交流制度。有计划选派区域内义务教育公办学校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到薄弱学校任教,发挥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促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师资均衡。校长在同一学校任职满8年,原则上应交流;教师在同一学校任教满6年、年龄在40岁以下的,原则上应进行交流。新招收到市、县(区)一中和城区中学的教师必须到农村乡(镇)中学服务1年。建立城镇教师晋升中职和高职必须到农村中小学支教1年的制度。具体交流实施细则由各县(区)自行制定。
2.改革学校办学模式,加强学校之间的合作。鼓励和支持优质公办学校与薄弱学校捆绑办学、合作共建,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缩小校际间的办学差距,整体提升办学水平,促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整体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提升。
3.各县(区)要把全面推进中小学教育信息化作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战略举措,以教育信息化带动教育现代化,进一步推进我市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大力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尤其是农村中小学校“校校通”、“班班通”、“堂堂用”项目,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和方式,把优质教育资源引进课堂,不断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有效促进教育质量的提高。
(九)推进弱势群体公平享受义务教育
1.继续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原则,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随迁子女在城区、县(镇)实际家庭住址相对就近安排就读,真正享受与城区、县、镇孩子同等待遇,切实解决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随迁子女的就学问题。同时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及时解决“留守儿童”在思想、学习和生活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2.加快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确保学校拥有微机室、实验室、图书阅览室、律动室、康复室等教育设施设备,为残疾儿童少年提供适合其身心发展水平和特点的教育机会,与同龄健康孩子一样,享受优质高效的教育。实施义务教育的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四、政策保障
(一)加强领导,完善推动义务教育发展的工作机制
全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行政府“一把手”负责制,县(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对于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负总责,建立并实行各级政府常务会或科教领导小组定期研究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决策重大事项、解决突出问题的制度。将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成效作为市人民政府对县(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在全市范围内实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双线目标责任制,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纳入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各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双线内容,由督导、监察、教育等部门联合开展定期检查,并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度。县(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强化政府职责,细化工作任务,加大统筹力度,全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二)加大投入,保障义务教育优先发展
1.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义务教育投入体制机制改革的各项政策,依法保障教育经费“三个增长”和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义务教育。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义务教育,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要保证不低于农村税费改革前的水平、并逐年增长。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教育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云政发〔2010〕171号),从2011年起,各县(区)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教育的比例,不得低于50%,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足额将资金安排用于教育支出。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教育应纳入年度预算,其中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部分全额用于农村中小学校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顶抵财政预算安排给教育的其他任何资金。
2.义务教育投入向薄弱地区倾斜。通过加大转移支付、安排专项经费实施薄弱学校改造工程和教育民生工程等措施,加大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境一线义务教育的投入,帮助这些地区在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过程中,切实加强重点领域、有效突破薄弱环节、逐步解决突出问题,提高义务教育水平和质量,努力缩小区域差距。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和城乡建设一体化建设规划,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在实施改水、改厕、改气、道路建设等项目时把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纳入其中。
3.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教师培训经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予以安排。城市学校事业性经费按一定比例用于教师培训工作,确保教师免费参加各项培训。
4.健全义务教育学生资助体系。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扩大补助面。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对口支援、勤工俭学”为主要内容的全市义务教育贫困学生救助体系,提高公共财政主导能力,扩大社会参与程度,提升对口支援水平,广泛开展勤工俭学。
(三)建立随迁和留守子女义务教育长效保障机制
由县(区)人民政府统筹、各部门参与,探索建立解决留守子女义务教育的长效机制。农村中小学寄宿制资源优先满足留守子女需求。
(四)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待遇均等
依法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县(区)政府要对在边远地区、民族地区和山区义务教育学校从教贡献突出的教师给予奖励。具体办法有县(区)自定。并建立健全对长期在边远地区、民族地区和山区从教教师的奖励制度。要建立义务教育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倾斜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山区的政策。推进农村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山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周转房建设。落实好义务教育教师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政策。
(五)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督导评估制度
根据省人民政府制定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标准及指标体系的要求,按照省统一部署,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团及有关部门对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开展督导评估。通过督导评估,督促各县(区)人民政府坚持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努力办好每一所学校,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指导中小学校坚持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行为,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引导社会各方面和学生家长用正确的标准评价学校,关心和支持教育,为学校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六)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表彰激励机制
市人民政府对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发展初步均衡和基本均衡的县(区)给予表彰奖励。鼓励各县(区)从本地实际出发,改革创新,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大力提升本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各县(区)建立对实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的制度。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教育 义务教育△ 发展 意见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纪委,市法院,市检
察院,保山军分区,市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省属驻
保单位。
(共印200份)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2月31日印发
打印:赵小梅 校对:张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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